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这一类罪行危害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尤其是故意杀人,简直令人发指,是对生命的恶意侵犯,严重触碰道德和法律底线,必须严厉打击,但是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也越来越具体,如何在该类案件中既保证受害人的权益又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公证审判,值得深思。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关于戚士彪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和法院判决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3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戚士彪在家中因琐事与其妻蒋某争吵,遂持铁锨杆在东侧间内多次击打蒋某头部,蒋某起身外跑,戚士彪追至大门附近,又持铁锨杆多次击打蒋某头部致其倒地,后从厨房拿菜刀多次砍击蒋某头部,致蒋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戚士彪,宣读、出示了发破案经过,证人戚某1、戚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士彪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戚士彪归案后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戚士彪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不辩解。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家庭特殊,近亲属谅解;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年,被告人戚士彪与不能明确自己身份信息、自称蒋某(音)的妇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育有二子。年3月11日7时许,戚士彪在家中因琐事与其妻蒋某争吵,遂持铁锨杆在东侧间内击打蒋某头部多次,蒋某起身外跑,戚士彪追至大门附近,又持铁锨杆多次击打蒋某头部致其倒地,后从厨房拿菜刀砍击蒋某头部多次,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得知他人报警后,戚士彪畏罪自杀未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戚×明(被告人次子)于3月11日证实:我家一共四间屋,一间东屋,一间西屋,两间堂屋。我和我哥住在西屋,我父母住在东屋,床靠在北墙上,平时我母亲回头朝东睡。今天早上我正在睡觉,我哥还没醒,听见我父亲和我母亲在东屋吵仗,具体吵什么我没听清楚,大体意思是我母亲要走。我父母在东屋吵了有二十多分钟,吵得怪厉害,在东屋吵完之后又到了院子里吵,在院子里又吵了十多分钟,就没有声音了。
我的手机放在堂屋门位置充电,我拔手机电的时候看见我母亲躺在大门口了。那时候我母亲还能动,头往这边一动往那边一动的,但是已经起不来了。我接着回西屋喊的我哥,我哥还没醒,喊完我哥我先穿衣服去的院子。走到堂屋门口时,见我父亲站在堂屋门口,手背在身后,手上都是血,血都干了,我又去的院子,看见我母亲回头朝西躺在院子大门口附近。我母亲穿着衣服的,没穿鞋袜,脸上都是血,感觉像一点劲都没有,能动但是动得不厉害。
我给我父亲说赶紧找我二哥打(我父亲没有手机),医院去。我父亲说不要紧,不要打。说完我就进屋了,发现我哥还没起床,我也没再喊我哥,就坐在床上玩手机了。玩了一二十分钟的手机,我父亲说我母亲不行了。然后我又出去看我母亲,见她头朝南了,也不动了,我父亲一直站在堂屋门口。
我去锅屋吃完饭,就去后院我叔戚某1家了。当时就我婶子(瘫痪不能动)、我叔的大儿和他女儿在家,我叔没在家。在我叔家里玩了半个多小时,我哥就去我叔家了。我哥很慌张,喊赶紧报警,然后用他自己的手机报了警。报完警我和我哥就去大队部附近等着了。过了一小会派出所的就去了。我跑到家门口,看见我哥和派出所的人正在踹我家的大门。踹开后,派出所的没让我进,我在门口看见我父亲在厕所附近,蹲在那里,已经说不了话了,用手捂着脖子,脖子里都是血,之后的车到了,我父亲就被医院去了。
我父亲打我母亲的时候我没看见,就看见在堂屋门口房檐底下放着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上面都是血。在堂屋门附近还有两把菜刀,一把在堂屋门里边,一把在堂屋门外边,这两把菜刀和棍子,我刚起床的时候就发现了。我起床出来的时候还看见伞上面也都是血,当时伞是挂在绳上的,我家耙上也都是血,我第一次去院子的时候就看见了。
3月12日证实:我不知道我母亲家是哪里的,就是我家领救济补助的时候,我母亲给我说叫江大山,具体她叫什么我不清楚,我父母都没给我说过。
我父母平时感情挺好,偶尔也吵仗,之前没打过。他们两人神经都正常,就是都憨乎的。我家里一共三把菜刀,两把一样,另外一把不一样,平时这三把菜刀都放在锅屋厨上边。我昨天看见的那两把菜刀都是我家的,是一样的,两把菜刀上都有血。从我起床一直到我从家里走,一直没看见我父亲身上有伤,就光看见他手上有血。
(2)戚某2(被告人长子)于年3月11日证实,我家是四间屋,我和弟弟睡在西边那间屋里,我父母亲睡在东边那间屋的,中间两间是堂屋。在年3月11日12点多,我在西屋里睡醒觉了。到了堂屋门口看到我母亲躺在院子靠近大门的地方,头上都是血。到跟前一看我母亲头发很乱,一只眼睛发白,一直眼睛发青,牙齿紧闭。我过去摸摸了我母亲的脉搏,几乎没有脉搏了。我又摸了摸我母亲的耳朵的下边,一摸也凉了。我看到地上有被拖拽的痕迹,像是爬的痕迹。
当时我父亲戚士彪在我母亲北边三四米远,站在那地方发呆。院子里有菜刀、扁担,扁担上有淤血,还有一个棍子,棍子上也有血,还有一个擀面杖。我问父亲为什么要杀我母亲,她要是想回去就让回去。说我不包庇他,杀了我母亲他得被枪毙。我说完之后,就去我叔家,我弟弟在我叔家玩手机的。在我叔家里没有找到我叔,我就打电话报警。
报完警,在路口等警车到后,我就在前面跑着领着派出所的警察上了我家。发现我家的大门被什么挡上了,我一脚把门踹开了。进了家一看我父亲坐在厕所跟前,脖子里都是血,地上有很多血块,在他的旁边有擀面杖,还有一把菜刀,派出所里就让我打了,后来我就跟着医院。
3月13日证实,我不知道我母亲叫什么名字,她没有给我说过,她也不愿说,我母亲好像是云贵川那边的人。她自己说过她是云南×明的,具体什么地方她没有说过。
我叔回来去我家的时候,派出所里的人已经到了。我给我叔打电话的时候说我父亲把我母亲揍死了,我叔还不相信。我父母打仗应该是因为我母亲想回她娘家,我父亲一直不让去,我母亲想回她娘家的时候,说她是云南×明的,我父亲不想花钱,不想也舍不得她回去。
(3)沈加上于年3月12日证实,昨天中午尚岩派出所的秦警官打电话说我村里有人报警出点事,紧接着我就和秦警官碰头,这时候戚某2也到村头,戚某2就给出警的人说他父亲把他母亲给揍死了。
戚某2带我们到了他家门口,大门关着的,戚某2把门推开,派出所的出警人员和戚某2一块进院子,我站在门口没有进去。看到戚士彪的家属躺在大门里边一米左右位置,头朝南躺地上,脸朝上,脸上都是血,戚士彪当时坐在院子靠西点的位置。过了有一二十分钟,救护车到了现场说戚士彪的老婆已经死了,医院抢救去了。
戚士彪属于很老实的那种人,从来不给别人说话,感觉有点傻。他老婆不是我们本地人,听村里的人说可能是云南或者四川那片的,她平时说话我们也听不懂,应该脑子也有点问题,平时农活都不会干,到现在连个户口都没有,谁也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夫妻俩有两个儿子,大的叫戚某2,也不是一个聪明人,感觉潮潮乎乎的,二儿叫戚×明,跟他哥差不多,也潮潮乎乎的。
平时戚士彪出去打工都是把他老婆带着,听说在外面戚士彪打工他老婆跟着玩,因为他老婆不知道干活。也没有听说他夫妻俩吵架打仗之类的。戚士彪只有一个弟弟叫戚某1,是个正常人,他老婆好像是云南人,前几年出了个车祸双腿截肢,现在家里躺着。我就看到戚士彪的老婆头部伤的很厉害,都是血,戚士彪的脸上有血。
(4)戚某1于年3月11日证实,今天13时许,我侄子戚某2打电话让我赶紧回家,说家里有点事。到了我哥家门口,看到我嫂子躺在大门跟前,我哥躺在门西旁,我侄子在家里,当时派出所的人已经在他家里了。等了半个小时左右,救护车来把我哥抬到车上去,我侄子戚某2医院。
在我哥戚士彪和我嫂子之间有两根棍子,我看着棍子上有血,我嫂子头上有血,我哥头也有血,脖子上也有血。
3月13日证实,我不知道我嫂子叫什么,也不知道是哪里人。我哥原来在安徽那边放蜂子的时候,我嫂子经常去我哥放蜂子的地方,时间长了就跟我哥来了。我哥和我嫂子都有点傻,两人都有点缺心眼,有点潮,但是正常。
(5)戚金花于年3月12日证实,昨天10点多钟,我大爷家的弟弟戚×明到我家之后,先打开手机写作业。因为我隔壁家有网,他天天去我家写作业。他到我家也没给我说什么事,大体写到11点多钟,当时没写完,又写了一会就玩手机了。
大体12点30分,戚某2去我家了,直接去了我哥的屋,在我哥屋里呆了有几分钟就喊戚×明走了,我也跟着去了我村大队部那里。我们在大路上等了几分钟,派出所的警车就去了,当时我村的书记沈加上也在警车上,戚某2在前面跑着给带的路,我和戚×明步行从警车后面去的。还没到戚某2的家,我就回家了。我大爷我大娘神经都正常,平时他们感情都很好,偶尔也闹仗,但很少。
(6)戚来金于年3月12日证实,昨天大体中午12点多钟,当时我还没睡醒,戚某2到我床头上去喊我,说他母亲死了,是他父亲弄死的,赶紧报警把他父亲抓起来,然后戚某2当着我的面打了报的警。
我醒的时候看见戚×明也在我家里,正在玩手机,戚某2打完电话之后,就把戚×明喊回家了。戚某2走了之后十来分钟,我又给我父亲打电话,说戚某2的父亲把他母亲打死了。
昨天晚上我用QQ和戚某2聊天,戚某2说他父亲把他母亲弄死后,他报警的事他给他父亲说了,他父亲自己又弄自己住的院。他报警之前他父亲好好的。
(7)沈艳法于年3月11日证实:我是尚岩镇戚套村村主任。我村的戚士彪今天上午把他老婆给打死了。他老婆是戚士彪的兄弟戚某1大约十八年前从南乡给领回来的,她姓什么叫什么我都不清楚,到目前没有户口,她从来没给别人说过她姓什么叫什么,有轻度智障。戚士彪平时在村里很老实,潮潮乎乎的,但是不憨。两个儿子都上学。
今天下午13时40分许,村书记沈加上打电话说,我们村的沈士彪把他家属给打死了。接电话后我就过去了,看见派出所工作人员和书记都在那里,沈士彪的老婆头朝南躺在他家大门口里边,沈士彪坐在他家厕所的东北方向,脸往东南方向。沈士彪神智还清醒,脖子、嘴里都是血。我问他怎么把她老婆砸死的,戚士彪就光点头,但说不出来话来了,过时间不长车就去了。戚士彪和他老婆平时感情很好,经常一起出去。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兰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年3月12日制作的K030021号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实:
现场位于兰陵县××镇××村戚士彪家中。戚士彪家是一位带院子的平房,院内北部是平房,西南角有一厕所,平房南部是一个走廊。戚士彪家大门朝南开,是双扇内开木门,其中西一扇门已经脱落,南北方向放置在院门内侧,该扇脱落的院门南头下面压着一把铁耙(拍照后原物提取),该铁耙北面有一把铁叉(拍照后原物提取),该铁叉西50厘米、南墙北厘米地上有一具尸体,该尸体头南脚北,呈仰躺状,该尸体头部南面在×70厘米范围内有一处血泊,该尸体西40厘米、南墙北厘米地上有一台风扇(拍照后原物提取),该尸体西北厘米地上有一把扁担(拍照后原物提取),该扁担西50厘米有一把雨伞(拍照后原物提取),该伞西厘米地上有一根木棍(拍照后原物提取)。
戚士彪家平房南部的走廊底部有一根水泥立柱支撑,该柱子西70厘米、墙南靠着一把铁锹,该铁锹西面在×厘米范围内有一处血泊,该柱子北20厘米地上有一把菜刀(拍照后原物提取),该柱子西10厘米、靠墙立着一把菜刀(拍照后原物提取),平房中间是客厅,客厅内东北部有一辆电瓶车,西北角有两张桌子、一个缸,客厅西面西侧间内有两张床,东侧间内靠东墙顶北墙有一张床,该床西面北墙下方在厘米×80厘米范围内有一处血泊(拍照后棉签干湿擦拭提取),该床床沿南、西墙上距地面60厘米处在20×20厘米范围内有一处擦拭血迹(拍照后棉签干湿擦拭提取)。东侧间内床南有一张床头柜,东侧间内西南角有一张立柜。
附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片30张。
3、鉴定意见
(1)兰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年3月17日出具的兰公(刑)鉴(尸)字〔〕18号尸体检验鉴定书(附尸检照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复印件)证实:根据尸体检验,该尸体存在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颅骨骨折,右颞顶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颅中凹骨折、脑脊液呈血性,颅脑损伤严重,而未发现其他致死原因及手段,故可认定该无名氏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根据其头面部损伤的大小、形态等特性分析,符合钝器及锐器伤的特点。
(2)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年3月26日出具的(临)公(刑)鉴(遗)字〔〕号鉴定书证实:
送检的“铁叉”木杆中部、“木棍”顶端、“地面上菜刀”刀刃及“扁担”末端褐色斑迹上检出人血STR分型,与戚士彪的血样在D3S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23×。
送检的“菜刀”刀刃、“东侧间床西头墙面上的血迹”提取棉签、“东侧间床西头地面上血迹”提取棉签、“雨伞”橙色伞面处及“台扇”电机处褐色斑迹上检出的人血STR分型,与戚士彪之妻的血样在D3S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1.38×。
送检的“铁锨”木杆下部及“铁耙”木杆中部褐色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及包含戚士彪之妻、戚士彪的DNA分型。
4、物证
当庭出示侦查机关现场提取的铁锨杆一根、菜刀二把,经被告人戚士彪辨认,确认是其杀害被害人蒋某的作案工具。
5、书证及其他综合证据
(1)出警说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年3月11日13时35分,兰陵县公安局尚岩派出所接到戚某2报警,称其父亲戚士彪将其母亲打死。接警后,侦查人员赶赴现场,经现场勘验检查及走访调查,发现戚士彪有杀死其家属的重大作案嫌疑,遂于当日立案侦查。因戚士彪伤势较重需要住院治疗,同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伤情稳定后,年3月31日经讯问,被告人戚士彪对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戚士彪于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送至战时应急隔离观察区进行羁押。
(2)户籍信息及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戚士彪的自然身份情况,同时证实戚士彪作为户主的家庭户无被害人身份信息。
(3)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戚士彪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4)战时应急隔离观察区临时寄押人员凭证证实:被告人戚士彪因故意伤人案被寄押。
(5)兰陵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戚士彪智力上有一定缺陷,不会处理事情。年戚士彪从外地领回一有精神问题的妇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二男孩。该妇女不知道自己的家庭住址,至今未在我村落户,也无人知道其真实姓名及户口所在地。
(6)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之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戚士彪于年3月31日供述:我不知道我家属是哪里的人,是我父亲戚某3(已去世)在安徽那片放蜂子时给我领回来的,她自己说过她叫蒋某(音),我不识字具体是哪三个字也不知道,她也没有说过她是哪里的人。
原来我在村里有地,因为需要交公粮我把地退了不种了。后来姓沈的(在家排行老五)在村里当书记的时候,他看我家里人多,没有地种粮食吃,就把南山上的地给我种了,后来姓沈的又把地给收回去后承包了。因为这事,我家属嫌我不去找姓沈的要地,经常埋怨我,和我闹仗,闹了好多日子了,我心里一直憋着。
年3月11日早7时许,我家属蒋某因为这事又埋怨我,把我埋怨烦了,我头脑一冲动,就和她吵的。吵架的时候,我一生气出去到院子里找了一根木棍子(长约七八十公分长),是断了的铁掀杆。我拿棍子去我睡觉的东屋,我和家属平时就睡在东屋,当时她只穿衣服,还没来的及穿鞋,我就拿棍子朝我家属头上砸了有十来棍子,在屋里当时就把她的头给砸破了,淌血了。我砸她的时候,她当时在床西头的,我一砸她,她就蹲在床西头的空地方。砸了她十来把棍子后,我停下了,她又起来往外跑的。
我拿棍子又往外追,她想往大门外跑,在大门跟前我又用木棍子朝她的头上砸,把她砸倒了,她当时就躺在门西边。我又上了我家炒菜的屋里拿菜刀,拿两把新刀其中的一把,朝她的头上砍了两三刀。当时她没死,还挣扎了一二十分钟。
砍完后,我二儿子戚×明起来了,看到我家属被我砍倒了,问我怎么弄的,我说我闹仗,没有他的事。我二儿子还要打救他母亲,我说她都要死了,打了也没用,死了就死了是的。说完他就出去了。
我在院子楞了很长时间,又去喊我大儿子戚某2起床,他又过了很长时间才起的。他起来到院子里一看我家属死了,就说这不是小事,我把他母亲打死了,他报警让我等着被枪毙。说完他就出去喊人了我一看这不是小事,就想着死了算完,我就用铁锨、扁担、耙子把我家的大门顶上,又去炒菜的那屋拿另外一把菜刀,上了厕所的东边站着用右手拿着菜刀朝我的脖子割了好几刀。割完之后我就晕了,感觉没有死,我又用棍子砸我自己的头。后来派出所的和我大儿子都去了,医院里去了。
我用棍子打我家属的头,用菜刀砍的头部,砍了好几下。我脖子的伤是我自己用菜刀割的,割了好几下,头上的伤是我自己用棍子砸的,也是用砸我家属的那根断了的铁掀杆砸的。当时我先割脖子,又砸的头皮,就在厕所旁边割脖子及砸我头。
我和家属平时住在堂屋东边那间屋,西边那间屋是我两个儿子住的。没有别人参与,就我自己用棍子砸的她,还有用菜刀砍的她,这事和我两个儿子一点关系没有。当时砸、砍我家属蒋某及我自己用的棍子及菜刀这些东西都在我家的院子里。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士彪因家庭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戚士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士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4月1日起至年3月31日止。)
二、量刑的基本情节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
1.本案也是个家庭悲剧,这种情况笔者也见过。在山东很多地方农村,因为家庭和个人原因导致在当地不好娶媳妇的情况下,一般都会通过其他途径找云贵川山区的人来做媳妇,这几年也兴起了越南媳妇。但是也存在着非法拘禁、打骂等情况。
2.故意杀人罪,根据笔者当时学习和工作的一些经历,一般既遂罪分几步,一是有杀人的故意,二是进行了杀人准备,比如工具等。三是杀人行为实施,四就是造成了当事人死亡。所以说既遂罪的故意杀人,认定条件也比较苛刻,同时刑罚也是最终。
3.一、故意杀人罪情节轻重的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包括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是否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杀人手段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则通常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如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社会评价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
4.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5.根据司法实践,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6.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7.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8.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9.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10.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治家、*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11.自杀案件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1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1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
1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6.故意杀人罪(Killcrime)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