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蛛网膜出血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女子脑出血实施微创手术,15万重疾被拒赔 [复制链接]

1#

女子脑出血实施微创手术,15万重疾被拒赔,保险公司:要开颅才赔

关于重疾险,许多朋友都有一个错误的认知,认为重疾险只要确诊合同中所保障的疾病就能够赔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确诊既赔。

但实际上,重疾险并不全是确诊既赔的,它的赔付条件通常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确诊既赔,一种是疾病严重到某种程度才能够赔付,还有一种就是实施了某种治疗手段后才能够赔付。

所谓的确诊既赔,大部分是指癌症之类的恶性肿瘤疾病才能够确诊既赔,如果是其他类型的重疾,则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后才能够赔付的。

但恰恰是这后两种赔付标准,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可以说是坑的老百姓死去活来,种种拒赔理由连我这个做保险知识科普的都看得瞠目结舌,老实说这些荒谬的拒赔理由看多了,我也不奇怪为什么保险从业者会成为老百姓心目中的过街老鼠了。

今天,就让我们从一则荒谬的拒赔案例说起吧。

01案例详情

年10月份,谢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终身寿险,产品附加重疾险,保额为15万元,签订合同的当日,谢某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46元。

年3月10日,谢某医院进行就诊,被医生确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向谢某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表示病情严重,随时可能危及生命,需要立即进行手术介入。

在手术方案选择时,医院给出了两份方案,一份为开颅手术,一份为微创介入手术,后者无论是手术风险还是预后风险都显著低于前者,谢某家属遂选择了微创介入手术方案。

次日,医院为谢某进行了手术,手术成功,医院休养半个月后出院,前后共花费医疗费用27万元。

出院后,谢某翻阅了自己购买的保险合同,在确认自己所进行的手术是合同承保的范围之后,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2万元。

然而谢某感到荒谬的是,她的理赔申请竟然被拒赔了,而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则是:保险合同确实承保谢女士所进行的手术,但同时赔付条件中也要求必须实施开颅手术,谢某所进行的微创介入手术并未开颅,没有达到产品的理赔标准。

谢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合同支付保险金。

02法院裁决

在庭辩中,保险公司向一审法官表示,拒赔决议是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而做出的,谢某的情况未满足产品的理赔标准,其拒赔行为合理且合法,要求法院驳回谢某的诉求。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一审法官并不认同,其认为,结合谢某所提交的医学材料,能够推定出谢某所患的疾病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重大疾病。

其次对于保险公司主张的未实施开颅手术,理赔条件不满足的抗辩理由,法院表示保险公司不应以被保人采取何种治疗方式,来限制对保险事故的认定,同时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谢某的选择权,根据保险法的相关条例规定,法院裁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向谢某赔偿保险金12万元,一审判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不服从判决,选择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案情后,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案件受理费用。

本文案例源自:()苏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03案例分析

案件中,保险公司对于“开颅手术”的限制,就是重疾险中所谓的“实施了某种手术”后才能够赔付的条件,这个条件结合案例的详情来看,显然是不合理的。

原因很简单,消费者购买重疾险的出发点很简单,就是为了防范未来可能会患上的某一种重疾,但在合同条款中竟然还附加了某一些治疗手段的限制来阻碍保险事故的认定,这种行为本身就与我们购买保险的出发点相违背。

具体到今天的案例中,消费者在罹患重疾时,有权利选择更加科学、更加先进、成功率更高的手术,而不是为了理赔去故意选择某种风险更大治疗手段,重疾险本就是为了身体健康而配置的,这样岂不是本末倒置了?

最后再和大家聊一聊关于重疾险的赔付条件,重疾险的赔付条件其实并不是由保险公司自己拍脑袋做出来的,而是依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这一指导性文件制定的,现行的重疾规范定义是年出台的,这些年有关机构也一直没有对其进行修订和更新。

另一方面,医疗水平却在不断的发展改革,这就导致了原有的标准规范与今天的医疗条件非常不适应,以今天的案例,在07年治疗蛛网膜下腔出血唯一的方法就是实施开颅手术,除此之外别无他法,直到近些年纳米材料的研发,才使得微创手术得以面世。

所以不是保险公司有意去制定这些苛刻的条款,而是由于相关规定,重疾险必须以这个发行于年的重疾规范定义为基准去设计保险条款,当然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够灵活也是很大的一个问题。

所幸的是,相关部门也意识到重疾规范定义条款的滞后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开始启动了修订程序,今年3月份,中保协在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