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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一人参与行凶致人死亡被判无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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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张家口一人参与行凶致人死亡被判无期)

中国裁判文书网14日公布一起重要杀人案的判决书。张家口3男子将一人打伤后,丢入水井,次日捞起,被打者不幸身亡。杀人缘起竟是未婚先孕。三名凶手中,主谋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还有一人在逃。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冀07刑初3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1,女,汉族,年1月17日出生,系被害人尹某2之姐,住河北省蔚县。

被告人陈占军(曾用名“王军”),男,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蔚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元;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元,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9月30日被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辩护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占军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其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赵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1,被告人陈占军及其辩护人楼惠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8月26日晚,陈某1(另案处理)因恐其未婚女友怀孕之事被同村尹某2向镇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晚10时左右伙同被告人陈占军、陈占武(在逃)酒后至尹某2家,三人拳打脚踢并用小方桌将尹某2打伤,后又将其拖至该村一口枯井旁并将其扔至井中。次日凌晨陈占军、陈占武与他人将尹某2从井中捞出,尹某2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尹某2符合钝器外力作用于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

控方为证实所指控的案件事实,在法庭的主持下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陈占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1诉称:陈占军应赔偿原告误工费、受害人财产损失费、丧葬费、受害者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元。

被告人陈占军辩称:自己与被害人无纠纷,只是帮陈某1打骂、威胁被害人,未持凶器,并没有真心想把被害人扔到井下,被害人系自己落井,落井后陈占军积极联系救治,在本案中是从犯。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占军属于坦白,其实施犯罪时主观是一种伤害的故意,其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系间接故意杀人,在本案中是从犯。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年8月26日晚,陈某1(另案处理)因恐其未婚女友怀孕之事被同村尹某2向镇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遂于当晚10时左右伙同被告人陈占军和陈占武(在逃)酒后至尹某2家。期间,三人对尹某2拳打脚踢后用小方桌将尹打伤,后又将其扔至该村一口枯井中。次日凌晨,陈占军、陈占武与他人将尹某2从井中捞出,尹某2经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尹某2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占军潜逃,年9月30日被抓获归案。

又查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1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1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元。陈某1对上述赔偿款未予履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蔚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年8月27日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指挥中心指派称:白乐镇后堡村有人打架,尹某2被打死,后该队民警出警发现尹某2死在家中。

2、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出具的抓获说明:年9月30日该局民警根据特情提供线索在市中区将陈占军抓获。

3、证人陈某1证言:年农历7月15以后的一天,晚上陈占军叫我和陈占武去他家喝酒,在喝酒时我们说起了我媳妇怀孩子的事,我怕我媳妇怀孩子的事被尹某2告了,酒后我们就去了尹某2家。我们三个人把尹某2打进了里屋,陈占武拿起一个方形的炕桌朝尹某2的头顶部砸了一方桌。尹某2就倒在地上,我们三个人就用脚踢他,见他不动了,只是哼哼的叫。我们三个人把他拉到井边,抬上了井台。我认为尹某2肯定不行了,就和陈占军、陈占武说:“他已经这样了,也不行了,扔到井里算了,咱们三个人跑罢”。陈占军、陈占武说“行”。我抬的头,陈占军、陈占武抬的腿,就把尹某2放到了井口,我先放的手,后他俩也放了手,尹某2就头朝下、脚朝上掉进井里。当晚我领着我媳妇就跑了。

是我提出来要打尹某2的,我说我先去找他商量,商量不好就打,我也打不过他,你们俩得帮忙打他。是我提出来把尹某2扔到井里的,我见尹某2不行了,干脆扔到井里算了。我们再一跑,谁也不知道。是我提出逃跑的。

我一直没有支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赔偿款。

4、证人陈某2证言:昨晚(八月二十六日)两点半时,陈占文去我家,把我吆喝醒。陈占文和我说:占武和占军他们跟尹某2打架哩,把尹某2摱到井里去了,和他们给吊吊去。刚到井沿那儿时,占军说了句:“把他摱到井里去了。”我就看见尹某2在井底躺着哩,上身穿了个背心,下身穿了个白裤衩,在腿弯子处。王某1照手电,我们五个人往上拔。拔上后解了绳子,不知占军从哪儿取了个褥子,我们把尹某2先抬到褥子上,王某1照手电,我们抬着褥子,抬到他家放到炕上。尹某2当时脸上有血,左耳朵后也有血,没看见别处有伤。当时还活着,哼哼哩,没有说话。占军让我和陈某4去叫医生。我俩到李润琴家里,把李润琴找来,她先给尹某2打了三针,然后说“医院”。

5、陈某4证言:后半夜两点多钟,陈占武来我家,他说把尹某2闹井里去了,赶紧寻根绳子,和咱们吊吊他。我们用绳子把陈占军吊下到井里,陈占军叫再找根绳,我们就把陈占军先吊上来,陈占武走了一会儿就拿着绳子回来了,我们把陈占武又吊下井去,他又用一根绳拴住尹某2,我们就把陈占武先吊上来,又把尹某2吊上来。尹某2头顶上有血,我没注意别处有没有伤,他嘴里只“哼哼”的叫。

我叫上陈某2去找村里医生李润琴,李润琴给尹某2打了止血针消炎药,和陈占军陈占武说去白乐给他看看,我和陈某2就把李润琴送回家,我俩从街门口拿上各自的绳子就各回各家了。

证人沈某证言亦证实上述情形。

6、证人王某1证言:昨天凌晨1点多钟,我正在家里睡觉,陈占武和陈占军来我家,和我说三哥俺们闯祸了,俺们打架来,把尹某2扔到井里了,你和我们往上吊吊他。我问他们和谁打的,占武和占军说是他们三个人和尹某2打起来,把尹某2扔到井里了,听着尹某2还喘气,让我帮他们往上吊吊,还说伟伟也跑啦,后来我们就去尹某2在的那个井里。陈占军先下了井,把尹某2用绳子拴住两个胳膊窝底下。我们就先把陈占军吊上来,陈占武也不知道他从哪里借了根比较粗的绳子,这时陈占武又下井里啦。用这根比较粗的绳子拴住尹某2的腰。我们先把陈占武吊上来。又开始吊尹某2,当时尹某2是两腿两手向下,头迎西吊上来的。吊上尹某2后,我见他头部有血,头顶见有一处破的,别处有伤没伤我没看清楚。我回家后看表是3点40分整。

7、证人刘某1证言:8月27号早上六点来钟我去地里砍麻黄时,我外甥陈某1找我跟我说他把尹某2摱到井里了,我问他因为啥?陈某1说我们喝多了酒了,因为闲话,我一个人先进去的与尹某2吵吵,后占武和占军去吧尹某2打了,打完后,把尹某2摱到井里啦。

8、证人李某证言:今天早晨8点左右尹高他老婆去我家找我,和我说尹某2被人打啦,让我过去看看。我就去尹某2家,刚一进家,我见尹某2躺在炕上,他头挨着炕的那里还有一片血,具体他身上和头上有没有伤我没看清楚,我就听见他喘气“呼哧呼哧”的也说不来话,看样子挺严重。我见他伤的挺严重,也没敢动他。就和他们说是治不了这个,叫他们送尹某2去医院,后来我就回家了。

9、证人陈某3证言:我是大队看门的,今儿早起我刚起来正架炉子,陈迎喜过来了,说“占武、占军、伟伟”这几个嘟小屁和尹某2打架时,把尹某2打的够呛。他说是夜里打的架。别的也没说什么,然后他就回他家去了。

10、被告人陈占军供述:那天白天陈某1和陈占武帮我干活,晚上他二人在我家吃饭时,陈某1说尹某2当天上午去家里问陈某1妻子生孩子的事,陈某1怀疑尹某2要去乡里告他媳妇违反计划生育生孩子,他想去尹某2家找尹某2吓唬一下,别让尹某2去乡里告,但陈某1自己不敢去,让我俩跟他去,我俩就同意了。我三人动身去尹某2家已经是大约是晚上十点左右,我和陈占武走到尹某2住的屋门口,我见尹某2从屋里出来了,走到堂屋门口,陈某1在后面跟着,尹某2问我和陈占武“你俩来我家干什么来了”,并且用手抓我领子就推我,我说“来揍你”,我就上手用拳头打尹某2,因为尹某2比我高,应该是打到他胸部了,陈某1和陈占武见我打,他俩也开始用拳头打开尹某2,我三人又把尹某2打回屋里,我记得三个人打了一会把尹某2打倒在地,他就不起来不动了.陈某1在边上说尹某2“装死呢,再不说话就把你丢井里去”,但尹某2还不说话,我们三个人不约而同地就把尹某2抬到井边,我们把尹某2整个身体挨住井口,让他的头能看到井,我跟他说你再不说话就把你丢下去,结果他当时一翻身半个身子就下去了,我和陈占武赶紧一人拽住了尹某2的一条腿,陈某1就在旁边站着呢,我俩喊陈某1帮忙,他说让他掉下去也不帮忙,我俩实在拽不住了尹某2就掉下去了,我回头再看陈某1已经找不到人了。然后我和陈占武又去找陈占武的大哥,让他大哥帮忙,正好有个人也在他大哥家,他大哥和那个人一块出来帮忙了,我又去尹强家借了绳子,我又喊了我三叔陈迎富,到了井边用绳子把我拴住下井救的人,把尹某2抬回到他自己的屋子,我又去村里找的一个女医生过来给看的,医院去,我和陈占武商量没钱要不跑吧,我俩就跑了。

案发后,我找过我村的王某1、陈某5、陈某2帮忙,还找过村里的医生去抢救的尹某2,别人我就记不清了。

11、辨认笔录:陈占军对殴打尹某2的现场及将尹某2抛入井中的现场进行了指认。

12、张家口市蔚县公安局()刑计法医第69号尸体检验报告书:根据尸检所见,(1)尹某2之损伤为擦伤、挫伤、挫裂创,符合钝器伤特征。(2)尹某2头部挫伤、挫裂创,颅骨骨折伴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可确定其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结论为尹某3福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13、蔚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位于蔚县白乐镇后堡村尹某2院及院西侧处,中心现场位于里院东侧房间南数第二间及第三间,北屋门东侧靠东墙处依次放有瓦缸一个,木桌一个,上有杂物。南数第二间屋内西侧靠窗墙处有一火炕,南北长厘米,东西长厘米,有一具男尸左侧卧于炕上,头西南,足东北,腿向内弯曲,该尸头部距南墙10厘米,距窗台69厘米,脚距北墙33厘米,尸体用被褥覆盖,下身未穿衣服,臀部裸露,尸体身下侧有褥子,头部下侧炕上有血泊40厘米,头部西侧10厘米处炕上有一条灰色裤子,上有血迹。该屋门西地上南北方向散落有血迹。距东墙92厘米,北墙壁厘米处有一井口,井口由石碑砌成,呈长方形,面积为57X60厘米,石碑高20厘米。井口西沿距石头垛外沿厘米,石碑面上有片状血迹90X45厘米,南沿有血迹40X30厘米,井深厘米,该井上半部井壁为圆形,井下距井口厘米以下半部为水泥砌成五棱柱状井壁,距井口厘米处井壁处有血迹,井底有淤水,水略显红色。

14、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查明年8月26日晚,陈某1、陈占军、陈占武酒后窜至尹某2家,三人拳打脚踢并将尹某2打伤,后将尹扔至该村一枯井中。次日凌晨陈占军、陈占武与他人将尹某2从井中救出,尹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罪行为给尹某1造成经济损失共计元。

15、被告人陈占军户籍证明:证明陈占军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相互吻合、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占军故意杀人的事实属实。

根据本案已经查清的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陈占军称其并没有真心想把被害人扔到井下、被害人自己落井的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积极主动殴打被害人,与陈某1、陈占武一起将失去自制能力的被害人抬上井口上沿并将其扔到井中,有陈某1的证言为证,证人陈某4、陈某2、王某1证言证实被告人陈占军在发案后告知上述证人尹某2系被其扔下井中,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故被告人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称其只是帮陈某1、与被害人无纠纷、未持凶器、落井后积极联系救治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占军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系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殴打至昏迷,并抛至深达九米的井中,明知被害人可能由此导致死亡仍积极为之,可见其故意杀人意图之明显,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属于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到案后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称陈占军在本案中是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三人共同犯罪时均积极实施殴打行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该辩护和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占军目无国法,伙同他人殴打尹某2并致其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占军为帮助他人泄愤,殴打他人并扔至井中造成被害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予严惩,但其系为陈某1帮忙,作案后能够积极救治,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到案后能够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1因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由生效判决所确认,且陈某1一直未予赔偿,故被告人陈占军应与陈某1共同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根据被告人陈占军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占军与陈小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1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尹力民

审判员刘辛春

审判员刘智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建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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