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蛛网膜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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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天降沐浴露砸中6个月女婴,责任该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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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晚上9点左右,深圳南山的林女士抱着6个月大的宝宝,在经过一小区楼下时,忽然“祸从天降”,一瓶沐浴露从高空坠落,正好砸中孩子。图片来源网络据了解,“坠楼”的沐浴露的容量接近毫升,孩子被砸中就晕过去,之后醒来已哭不出声音!当时林女士立即向附近的人医院,据医生描述,医院后,有短暂意识丧失,精神比较萎靡,抢救期间还呕吐了一次。经CT结果显示,孩子头部存在蛛网膜下腔出血情况,另外有脑挫伤、骨折等。经过治疗,宝宝病情虽慢慢稳定,但不排除后期会有抽搐、癫痫等后遗症。图片来源网络图片来源网络事后虽警方对小区内所有住户进行走访,但没人承认。因事发当时刮大风,监控摄像头也没有拍到肇事者,至今未能找到取证较困难肇事者。那么法律对高空抛物的责任归属是如何规定的,责任又应该由谁承担呢?图片来源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87条同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视为侵权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时,被侵权人只要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就可以获得不能排除加害嫌疑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连带补偿。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图片来源网络那么责任主体应该如何确定第一,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二,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时,无法排除致害可能性的住户分担赔偿责任。第三,物业公司基于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尽管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中有“管理”二字,但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通过合同约定赋予物业公司相应的管控、维修、保养义务。高空抛物一直是城市高层小区管理中的一大难题,甚至有人形象的指出: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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