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怎么样 http://baidianfeng.39.net/a_ht/250125/d2v2f5s.html今年3月15日,某央企员工,52岁的杨先生倒在了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于3月17日辞世。
依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然而对于48小时这一时间界定,人社局与家属、单位间发生分歧。人社局方面表示,3月15日当天医护人员于13时25分赶到现场。杨先生被宣布临床死亡的时间则是17日13时52分,超过48小时27分钟,不算工伤。家属、单位方面则表示,3月15日医护人员虽于13时25分赶到现场,医院后,直到同日14时15分经CT检查后,才完成初次诊断。因此,杨先生从初次诊断至死亡在48小时之内,理应算工伤。
至此,何为初次诊断时间?成为了各方争议的焦点。
职工倒在了工作岗位上,抢救无效死亡
杨先生的工作地原本在宜宾。今年3月14日,杨先生受单位指派,前往成都执行燃料组件的铁路运输任务。3月15日午后,杨先生在对列车进行例行检查时突发疾病,工友立即拨打。此后,医院出诊,医院治疗。医院虽实施了开颅手术治疗,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书中,医院明确,杨先生于3月17日13时42分呼吸心跳停止,13时52分宣布临床死亡。
杨先生去世后,4月14日,单位向宜宾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5月23日,宜宾市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中,宜宾市人社局表示,杨先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人社部门的这一决定,杨先生家属及工作单位均不服。目前,家属已向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则向省人社厅提起了行政复议。
27分钟时间之争,初次诊断时间从何时算起?
除工伤之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视同工伤情形,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成为了职工能否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关键。视同工伤在相关赔偿标准上,和工伤并无实质区别。
正因为48小时这一时间界定在认定视同工伤上起着一种近乎一锤定音的作用,年,劳社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医院出诊登记本记录下了3月15日整个的接诊流程。
12时50分,新都区人民接到通知。
12时55分,医院急救人员出诊。
13时25分,医护人员到达现场。
13时50分,急诊科医护医院。
14时15分,医院给杨先生施行急诊CT检查,并得出“患者左侧小脑瘤卒中?小脑出血?建议MRI增强检查:蛛网膜下腔出血(或破入)......”等诊断结论。
由于杨先生于3月17日13时42分呼吸心跳停止,13时52分宣布临床死亡。因此,宜宾市人社局认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应为13时25分,即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起算。从初次诊断到杨先生被宣布临床死亡,时间为48小时27分,超过法规规定48小时的27分钟,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标准。
而杨先生家属及单位则表示,人社部门将急救人员到达急救现场的第一时间,视为医疗机构作出初次诊断时间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依法不能成立。“医院出诊登记本上救济措施一栏中,记有急诊CT检查的内容,由此可见,这份急诊登记是在急诊CT检查报告出来后才填写的。因此,初次诊断时间应从14时15分,即CT检查结果出来之后,医院形成初步诊断结论起算。如此一来,即使以宣布临床死亡标准计算,杨先生从初次诊断时间至死亡,距离48小时尚有23分钟。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业内人士:何为初次诊断时间需明确
杨先生究竟是否属工伤,自有司法考量。但此事暴露出来的真正问题是,何为初次诊断时间,至少在法条上,还需要进一步明晰。
何为初次诊断时间,此前也曾引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