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蛛网膜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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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注意提供劳务者因自身疾病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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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突发疾病致死,接受劳务者尽到合理、及时的送医义务且不存在过错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年9月,付某等36人与王某约定,由其为王某提供拾棉花的劳务,王某承担往返费用并支付报酬。同年10月1日,王某为36名务工人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0月24日晚20时许,付某在务工过程时突发疾病,医院治疗,经诊断,付某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病(1级、极高危);继发性癫痫;低钾血症,经抢救无效死亡。付某去世后,保险公司以付某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突发导致,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理赔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后付某家属以付某死亡系超强度工作、王某没有合理安排休息和生活且未及时拨打紧急电话进行救治等原因,认为王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元。

法庭审理及裁判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对付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无证据证实王某未尽到及时送医治疗的义务。医院对症治疗并于住院8天后死亡,王某尽到了合理、及时的送医义务,无直接有效证据证实王某存在过错,漳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付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稿:新寺法庭

撰稿:赵莉萍

原标题:《注意!提供劳务者因自身疾病死亡接受劳务者无过错的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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