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蛛网膜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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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6 4:15:00

小龙与小峰一起喝酒后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小龙将小峰推倒,致使小峰后脑部磕到自行车“脚踏板”处,导致小峰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使其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峰因钝性外力作用右枕部,致右枕部头皮下出血,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颞部脑挫裂伤、局部蛛网膜下腔出血,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惊魂未定的小龙回忆:我看我媳妇和女儿都出去了。我就去小峰家找他来我家喝酒。小峰到我家后,我们就开始边唠嗑边喝。4斤白酒都喝完了,那时候都下午两点多了,我又出门去卖店买了8瓶凉啤酒回来接着喝。4点半的时候,我姑娘孙某放学回来了,我让我姑娘去把小峰的女儿叫过来在我家吃。孙某就把她女儿叫来了。

吃完以后,喝多的小峰就骂我说:“我***”。骂完后,小峰就要走,我就不想让小峰走,我就伸手拽小峰衣领子了,小峰不让我拽他。我俩这么反复的撕吧几次。

我在他外侧就往屋门口的方向推他,不让他走。我一推他,他没站住就倒在房子西侧的水泥地上,脑袋磕到旁边的大变速自行车上了。当时我还说:“咋不磕死你呢”。但是小峰也没吱声,然后小峰的姑娘就打电话报警了。我俩平时没有啥矛盾,我俩平时也总打仗、拌嘴啥的。但是过不了两天我俩就和好了,还接着在一起喝。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龙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小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小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小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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